(1)提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对提单(Bill of Lading , B / L )的定义如下:"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2)提单的功能。

①海上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

②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收据。

③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3)提单的内容。

提单包括下列内容: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树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场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带有详细内容的海运委托书、场站收据及客户传来的提单草稿均可成为提单样本。单证员制单后需要将其传给托运人确认。托运人核对无误后,在该版本上签字回传。此单成为" OK 件",单证员凭此" OK 件"打印、签发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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