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1.规定检验权的归属
买卖双方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检验权,目的在于确定检验权、复验权、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根据国际贸易操作惯例,有下列五种检验权的规定方法:
(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货物离开产地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2)在装运港(地)检验。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检验方式也被称为“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
(3)在目的港(地)检验。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检验方式也被称为“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
(4)在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商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5)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按照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被当作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复验后,发现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
对于检验权的五种规定做法,各有各的特点。对于出口商来讲,出口国产地检验无疑是最有利的做法,但对于买卖双方来讲,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均衡。现实业务操作中,对于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卖方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另一方面确认了买方在收到货物后享有复验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出口业务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
2.选择检验机构
一般来讲,我国出口商可以选择的检验机构主要有四类:
(1)我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在我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分支机构。
(2)我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专门机构。如出口药品由卫计委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检验,出口计量器具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计量部门检验鉴定,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等。凡上述物品的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合格的检验鉴定文件后,才准予出口。
(3)我国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民间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4)国际性检验检疫机构或鉴定机构。如瑞士通用公证行、法国国际检验局。
在实践中,不同的检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选择检验机构前,出口商有必要了解双方有意选择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检验费用等,尤其是外商要求选择出口商不熟悉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提前做好充分的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可能,出口商可以争取企业自验的方式。
3.确定检验内容
检验内容包括检验项目、检验类别、所用标准、检验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