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注册中的转换程序官方审查

1、时限

通常申请转换期三个月。时间框架的起算取决于转换的原因。期限不能延长。如果欧盟商标被认为是撤回,则可在主管局相应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转换申请。

对于所有其他情况,转换请求的三个月期间都自动起算:

  • 如果欧盟商标被撤销,则从商标局收到其撤销之日起算;

  • 如果欧盟商标被放弃,则从注册簿上登记日期(即其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 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没有续展,则从提交续展日期截止日期(即6个月宽展期结束之日)起算;

  • 如果欧盟商标被驳回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则从最终裁决之日起算;

  • 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的欧盟商标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则从欧盟商标局的最后裁决日期或欧盟商标法庭的最后裁决日期开始。

举例来说,如果欧盟商标局以绝对理由在2011年11月11日发布了驳回欧盟商标的裁决通知,则其最终裁决期限为2012年1月11日。三个月的转换申请截止到2012年4月11日。

2、理由

金融管理局将审查:

  • 有没有前面提到的转换原因;

  • 有没有前面提到的不能转换的原因;

  • 在选择退回转换时(选择退回转换是指根据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马德里指定的欧盟商标转换为指定另一个或多个成员国的国际申请的情况),需要审查在国际申请日是否可以指定有关成员国;

  • 在部分转换中,需要检查商标失效时,被转换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包含在原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中;

关于部分转换,如果欧盟商标或马德里指定欧盟商标部分是有效的,则需要检查转换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与原商标仍然有效的部分相吻合。

3、部分转换

如果只对某些商品和服务请求进行转换,或者对不同成员国的不同商品和服务进行转换(“部分转换”),商标局将审查请求转换的商品和服务是否包括在转换理由适用的商品和服务中。

对于被部分驳回或登记部分无效或撤销的申请,可以只对被拒绝或注册无效或撤销的商品或服务提出转换,对商品或服务有效的部分不能提出转换请求。

若申请受到限制,或登记被部分放弃,只有商品或服务的请求可以转换,而对于申请或登记仍然有效的商品或服务的请求,只有限制/部分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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