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知识产权局在发文直指程序性虚假陈述和未经许可租借用户专区证书两类违规代理行为的时候,还附有指定欧盟代理人六问。以下就是具体的6个问题。
1、申请人是否需要指定欧盟代理人?
任何人均可以直接提交欧盟商标(EUTM)和外观专利(RCD)申请。然而,一旦欧盟商标申请提交,并在EUIPO以无代理形式的补正通知发出之前或之后,任何在欧洲经济区内没有住所或主要经营地点或具有真实效力的工商营业所的申请人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
2、欧洲经济区域代理人可以同时代理欧盟商标和外观吗?
可以,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EUIPO专业代理人可以代理欧盟商标和外观事务。
3、哪些人可以申请加入EUIPO专业代理名单?
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之一的国民;开业地点或工作地点在欧洲经济区;以及有权代表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处理其中央工业产权局商标/外观专利事务。(注:这里的中央工业产权局不一定符合开业或雇佣地点,但必须位于欧洲经济区。)
4、在哪儿能找到代理人?
可在欧洲知识产权局(https://euipo.europa.eu/eSearch/)开放数据库中查找欧洲经济特区的住所。该资料库提供各种代理资料(协会、雇员、律师或专业代理人),每日更新。
5、若要更改代理人,要怎么做?
如已指派了新的代理人,他/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局的代理人不再代表客户。如果新的代理人是员工的代表,那么就无需授权。如有变动,请以书面方式确认及公告。
6、有法律部门处理各种知识产权事宜,可否将法律部门视为代理人协会?
一般而言,根据EUTMR第120条和CDR第78条的规定,如果代理协会包括至少两个有工作经验的律师或专业代理人,该代理人协会将被认可。
法律部门如符合上述条件,可视为有效的协会。不过要注意的是,为避免混淆,建议将协会名称与公司名称区分开来(例如,用“EUIPO知识产权”替代“EUIPO”)。如果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实体独立于公司,实体名称就可以被直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