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税额=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1.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出口货物报关时都有申报价格,但它不是海关用以计征关税的完税价格,而只是海关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由于进出口交易情况复杂,为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和确保公平,海关必须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对进出口主体的申报价格进行审查,进而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审价办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及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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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1)审定成交价格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申报的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为符合一定条件,经调整后的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换而言之,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以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以CIF成交价成交且成交价格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完税价格等于CIF价格。

以FOB或CFR价成交且成交价格符合海关规定要求的,则在此价格基础上,FOB计入运抵进口国口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CFR价计入保险费,使其符合CIF价的要求。上述费用的计入按实际支出的金额计算,如无法计算则按海关指定的费率来计算,一般为: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或

完税价格=CFR价/(1-保险费率)

审定成交价格法是海关在实际工作中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方法。

(2)其他几种审定方法。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确定的时候,海关一般都应该按照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计算价格法等合理方法估计和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的时候,可以以与被估计的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类似货物所成交的价格作为锚的完税价格,并且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使用计算价格法时,应当将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配装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与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和保险费相加,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使用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计算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须征税或内销补税时,海关按照上述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的寄售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进口成交价格或内销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也依次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等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减免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4)计算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就估价准则和价格基础而言,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是基本一致的。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应当扣除其中所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即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是以离岸价格为基础价格的,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出口关税或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或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如果交易以CFR或CIF价为价格条件,海关将对有关价格进行调整,使之符合 FOB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将依次使用以下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①同时或大约价的标准;

②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④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或一般费用以及境内发生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⑤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3. 关税税则

关税税则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率表,是指一国制定和公布的对进出其关境(Customs Boundary)的货物征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从价或从量)、计税单位等。税则中的商品分类,有的按商品加工程度划分,有的按商品性质划分,也有的按两者结合划分,按商品性质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欧洲关税同盟研究小组拟定的《布鲁塞尔税则目录》。

关税税则包含收关税的条例和税率的分类表。表内包括各项征税或免税货物的详细名称、税率、征税标准、计税单位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根据适用对象实行差别关税,由此关税税则可分为单式税则制和复式税则制。单式税则制是一个税目,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的商品,没有差别对待的待遇,又称为一栏税则制;复式税则制是指一个税目有两个以上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使用不同税率,通常设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

出口税率:我国出口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最惠国税率之分。为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提高国内产品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对绝大多数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即使征收,其税率也不高。根据需要也可制定实施出口暂定税率,应当优先使用暂定税率。

进口关税是一个国家的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征收的关税。各国已不使用过境关税,出口税也很少使用。通常所称的关税主要指进口关税。征收进口关税会增加进口货物的成本,提高进口货物的市场价格,影响外国货物的进口数量。因此,各国都以征收进口关税作为限制外国货物进口的一种手段。适当地使用进口关税可以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也可以作为一种经济杠杆调节本国的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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