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征收对象分类

关税按征收对象分类,可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1)进口关税:是执行保护性关税政策的主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税收体系中的关税主体,所说的关税一般都是指进口关税。进口关税有正税和附加税之分,正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法定税率征收的进口关税;附加税是指在征收正税的基础上额外加征的关税,如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等。

(2)出口关税: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产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国征收的关税。由于征收出口税会提高本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价格,降低竞争能力,因此各国很少征收出口税。目前征收出口税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保障国内供应、保护本国资源等。我国目前赢利水平高的大宗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容量有限,盲目竞争会在国外形成削价竞争的商品,国内紧俏、需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为保护国内资源需大量进口的商品征收出口关税。

(3)过境关税:Transit Duties,简称“过境税”,亦称“通过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销往第三国的外国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流行于欧洲各国,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自19世纪后期起,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英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瑞士、希腊等国相继废止过境税,而代之以准许费、签证费、统计费、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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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征税性质分类

关税按征税性质分类,可分为优惠关税和加重关税。

(1)优惠关税:是指广义差别关税中使用低于一般税率所征收的一类关税。是对特定的受惠国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主要有互惠关税、特惠关税等。使用优惠关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

(2)加重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在歧视关税中,使用较多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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