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又称为著作权,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是保障版权人拥有控制作品传播和使用的权利。在传统的传播技术条件下,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等权利上基本保证了版权人对版权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网络的电子商务环墙下,版权人面临着作品“失控”的严重威胁。
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概括起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权,即未经作者或者其他版权人许可而以任何方式复制、出版、发行、改、翻译、广播、表演、展出、摄制影片等,均构成对版权的直接侵犯。此外,关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于其服务者的侵权行为和其计算机系统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自动复制而被牵涉的侵权责任问题,尚属于未定论的范畴,还需要通过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二是间接侵权,即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因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的侵权责任。
在涉及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服务器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收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特性。总之,在网络上的同接侵权责任问题方面,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目前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仍在探讨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