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外贸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以免被对方钻了空子:
1、货物规格、日期与合同规定不一致,造成收汇风险
出口企业没有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交货,一是生产厂家拖延,造成迟交货;二是用类似规格的产品代替合同规定的产品;三是成交价格低,以次充好。
2、单据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尽管对外贸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结汇,并按时保质出货,但是,货物出货后,交议行的单据未能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发挥了应有的保护作用。此时即使买家同意付款,也白白支付了高昂的国际通信费用和不一致点扣款,而且汇兑时间大大延迟,特别是对于金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都会出现亏损。
3、信用证上规定的陷井条款带来的风险
一些信用证规定,客检证书是一种主要的议付单据。买家会抓住卖家急于发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又提出各种可能的付款方式,诱使商家发货。一旦把货物交给买家,买家很可能故意验货不一致,拖延付款,甚至是钱、货都空。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在国外到期等。此类条款的议付行和受益人都不能作出保证,必须仔细审证。对于陷井条款,要及时通知修改方,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快,为以后埋下隐患。
4、没有一整套经营管理制度
出口业涉及到方方面面,两头在外,容易出问题。若企业没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方法,一旦出现诉讼,就会造成诉讼无法胜诉的局面,特别是对于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第二,由于每年企业的客源都在扩大,为了使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贸易,就必须对每一位客户建立业务档案,包括资信度、交易额等,逐年筛选,以减少业务风险。
5、与代理制相抵触的经营风险
对于出口业务,代理制的实际做法是代理方不向委托方垫付资金,由委托方负责盈亏,代理方只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在实际商业运作中,情况并非如此。这是因为自己的客户少了,收汇能力差了,又要争取完成指标;二是想多赚钱,嫌佣金低。
6、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销售方式所带来的风险
延迟付款是一种远期商业付款方式,如出口方接受了这一方式,即为进口商提供了融资优惠,尽管开证人自愿支付延迟利息,表面上只是出口商的垫款、贷款,实质上是客户在货物到达港口后等待检验货物是否到达。如果市场变化销售不畅,进口商可以向银行申请拒付。一些公司向在国外做生意的同学、朋友放货。把客户看作关系客户,不存在收汇问题。如果市场销售不畅,或者顾客出了问题,不仅钱收不回来,货也可能收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