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P DPU DDP三个外贸术语有何不同?
DAP条款约定如下:目的地交货,此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双方应明确列明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因为到达目的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DDU英语是"DeliveredDutyUnpaid",即"未完税交付(指定目的地)"。
这类贸易术语是指,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口国的某处进行货物交付,在此过程中,出口商必须承担运输货物到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和风险,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关税、税收和进口货物所需支付的其他官方费用不在此列。由于未能及时处理货物的进口结关程序,进口商需要处理额外费用和风险。
一般说来,DDU所涉及的费用细节还是比较杂的,如果使用这一贸易术语,进口商在跟货代确认价格时,一定要让对方留下书面的文字,并盖章留底,以免出现纠纷。
DDP的英文名称是“DeliveredDutyPaid”,意思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此交付方式是指出口商在进出口双方指定的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后,再将货物交给进口商。
按照这一贸易术语,出口商需要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所有风险,还需要办理目的港清关手续,并缴纳税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也许在这个贸易术语下,卖方需要承担最大的责任。如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仍应谨慎使用此术语。
DDU与DDP的不同。
DDU与DDP最大的不同之处,主要是关于由谁来承担货物在目的港进口清关的风险和费用。若出口商有能力完成进口报关,则可选择DDP,如果出口商没有能力处理相关事宜,或不愿办理进口手续、承担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DU术语。
DAP与DDU的不同。
DeliveredatPlace(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条件(加上指定目的地)是《2010通则》中的新术语,DDU是2000通用术语,2010中将没有DDU。
DAP条款约定如下:目的地交货,此术语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是指在指定目的地将到达的运输工具上准备卸载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即属于卖方交货,卖方负担货物运至指定地的一切风险。双方应明确列明在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因为到达目的地的风险由卖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