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破信用证的“陷阱”。
信用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安全保障手段,已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信用证也成为了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而其中的商检条款更为他们所青睐。
因此,在信用证欺诈中使用的“机关”究竟有哪些呢?
一、设定客检条款。
根据L/C单据条款,不法分子经常要求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供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这个规定似乎有些道理,也就是说,你们的货物我还没有经过检验,我怎样才能让凭单行付款呢?这样,对方就完全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如果进口方不出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种证明,我们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会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的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这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们降价。通常这段时间货物已经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货损,多待一天一天多一天港务费。无能为力,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更低的价格相互货物。
二、授权签字人签名与银行的签名不一致。
有些不法商贩则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合格的商检证书,而不要求提交检查证书,但这种信用证往往会拖个“尾巴”,也就是说,商检证签发人的签名必须与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另一方似乎有充分的理由来防止冒牌有权签名者签发商检证。但事实上,这一理由的基础并不牢固,因为银行的审单仅仅是按照国际惯例的单据表面进行审查,而无需对单据真实性作出判断。做为议付行,可能手头没有签名样本,怎样才能判断的商检证签名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者,即使议付行签名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字签名与其样本不符,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无法做到。遗憾的是,开证行常常会以签名与样品不符的方式拒付单据,结果开证行解除了首次付款责任,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在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时间,占用了我方出口企业的资金利息。
三、办证机构的精心设计。
增加办证难度,使我们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地造成不符点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