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各种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和规定交货条件时,有着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样一来,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对方国家的习惯解释,往往不甚了解,这就会引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争议和诉讼,既浪费了各自的时间和金钱,也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国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因而形成了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

现行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三种,即《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1932 年华沙-牛津规则》 ( Warsaw-Oxford Rules 1932)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 世纪中叶,CIF 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得到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对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开会,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称之为《1928 年华沙规则》,共包括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90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做了修订。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协会予以公布。1990 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该《定义》被再次修订,并被命名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6种,分别为:

(1)EXW (Ex Works) (产地交货);

(2)FOB (Free on Board) (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3)FAS ( Free Along Side) (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4)CFR (Cost and Freight) ( 成本加运费);

(5)CIF (Cost, Insurance, Freight) (成本、 保险费、运费);

(6)DEQ (Delivered Ex Quay) ( 目的港码头交货)。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主要在美洲-些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第2和第3种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近年来,美国许多贸易界人士呼吁放弃《美国对外贸易定义》,而采用国际上更为通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原文为Inter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简称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进行过多次修订。现行的《2010 通则》于2010年10月修订完成,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一是扩大《通则》的适用范围。国际商会注意到近年来贸易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即许多国家的企业将原本只适用于国际贸易的贸易术语在国内贸易中也大量运用。国际商会决定接受这一现实,在修订时对术语的解释作了相应的调整。另外,新的《2010通则》还根据各国代表的意见,对原《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的种类进行了整合,对术语的内容进一步完善,使之更方便使用。修订时掌握的主要原则是为了稳定贸易制度环境,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语言表述上更符合业务习惯,更加明确,易于理解;另外尽量保持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协调。

《2010通则》对《2000 通则》的修改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部分贸易术语进行了删改

《2000通则》中包含有13种术语,它们分别是EXW (工厂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CFR (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F (边境交货)、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未完税交货)和DDP (完税后交货)。《2010通则》删去了DAF、DES和DDU, 代之以新增加的DAP (目的地交货)。另外,删去了DEQ,代之以DAT ( 运输终端交货)。

2.改变了原来的术语分类标准

《2000通则》将其包含的13种术语,按照起始字母的不同分为E、F、C、D四个组。E组只包括一种贸易术语EXW。F组包含有FCA、FAS和F0B三种术语。C组包括CFR、CIF、 CPT、CIP 四种术语。D组中包括五种术语,它们是DAF、DES、DEQ、DDU和DDP。

《2010通则》不再按E、F、C、D分组,而是根据它们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类,即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按照新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 EXW. FCA、 CPT、 CIP、DAT、DAP 和DDP七种;仅仅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包括: FAS、FOB、 CFR和CIF四种。

3.在具体解释每种贸易术语的开篇部分,增加了一一个使用说明或者叫指导意见

使用说明解释了该种术语适用什么样的运输方式、卖方在什么情况下完成交货、风险何时转移、费用如何划分等基本问题,但不构成术语实际规则的组成部分。增加这一部分内容主要是为了帮助使用者根据具体的交易情况准确、高效地选择恰当的贸易术语。

4.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的排列方法进行了调整

《2000年通则》将每种贸易术语项下卖方和买方各自应承担的义务相互交叉对比,纵向排列,即在规定卖方每- -项义务后,紧接着规定买方的相对应的义务。《2010 通则》则改为《1990 通则》的表述方式,不再纵向交叉对比,而是横向比较,如下所示:

A.卖方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

B.买方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

A1卖方一般义务

BI买方一般义务

A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B2许可证、授权、安检通关和其他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4交货

B4收取货物

A5风险转移

B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B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B7通知卖方

A8交货凭证

B8交货证据

A9查对一包装-标记

B9货物检验

A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

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当事人除了订立买卖合同外,还往往要涉及运输合同、保险合同、融资合同等。这些合同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但《2010通则》只限于对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其基本义务可概括为交货、交单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2010 通则》也仅仅涉及前两项内容,而且它不涉及货物的价格和所有权问题,也不涉及违约和它产生的后果问题。对于后面这些问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国际商会还提醒交易的当事人注意地方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它们有时会导致合同条款以及所选择的通则的失效。

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中,《通则》包括内容最多、使用范围最广。近年来,国际商会也感觉到《通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进行最近的修订时力图保持它的相对稳定性。另外,要注意《2010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00 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通则》甚至《1990通则》。

国际商会在推出《2010 通则》时还提醒贸易界人士,由于《通则》已多次变更,如果当事人愿意采纳《2010 通则》,应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本合同受《2010通则》的管辖。

基于以上原因,在后面两章中只具体介绍《2010 通则》中包括的11种贸易术语,而不再涉及其他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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