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商品品种很多,品质千差万别,而表示品质的方法又多种多样,故品质条款的具体内容及其繁简,应视成交商品的特性、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具体要求而定。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在品质条款中,对可以用科学的指标来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应列明诸如商品规格( Speification of Goods)、商品等级( Grade of Goods)等指标的内容。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则在品质条款中应列明采用何种标准,而对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产品,则往往在品质条款中列明“良好平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y, FAQ)字样。对性能和结构比较复杂的机、电、仪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很难通过使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故在品质条款中,通常载明卖方应提供说明书,并随附有关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类数据等内容。此外,一般还需要加订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对难以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应在品质条款中列明凭卖方样品( Sller's Sample)或买方样品( Buyer's Sample)或凭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交货字样。对某些国际市场上久负盛名的名牌商品,在品质条款中,只列明成交商品的商标(Trade Mark)或品牌( Brand Name)即可。对一些在品质方面具有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商品,也可以只用原产地名称来表示其品质。
(二)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为了保证进出口合同的顺利履行,对质量指标容易出现差错的某些制成品,可在品质条款中采取下列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
1.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是指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在国际上公认的合理误差范围内而言。即使合同没有规定,只要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能算作违约。但为了明确起见,最好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如订明:“尺码或重量允许有土(3% ~5% )的合理公差”。对于某些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则采取“ 合理差异”这种笼统的规定办法。例如,“质地、 颜色允许有合理差异”。但是,应当指出的是,采用此种规定办法,应当特别慎重,因为,何谓“合理差异”,可能因理解不一而引起争议。
2.约定交货品质的机动幅度
这是指允许卖方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其机动幅度通常有下列两种规定办法:一种是约定一定的差异范围,如漂布,幅阔35/36英寸;另一种是约定一定的上下极限,如粳米的碎粒最高为35%,薄荷油中薄荷脑的含量最少为50%。卖方交货只要在约定的差异范围内和未超出约定的极限,就算合格,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
3.约定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
采用凭样成交时,往往由于买卖双方对所交货物的看法不一而引起争议。为了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买卖双方商订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质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
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下列几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例如,在我国农产品出口合同中规定:“水分每增减1%, 则合同价格减增1%;不完善粒每增减1%, 则合同价格减增0.5% ;含油量每增减1% , 则合同价格增减1.5%。如增减幅度不到1%者,可按比例计算。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为了更有效地约束卖方按规定的品质交货,还可规定不同的扣价办法。例如,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1%,扣价1%;低于合同规定1%以上者,则加大扣价比例。
采用品质增减价条款,一般应选用对价格有重要影响而又允许有一定机动幅度的主要质量指标,对于次要的质量指标或不允许有机动幅度的重要指标,则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