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各种商品的性质与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各不相同。概括起来,国际货物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凭实货表示和凭说明表示两类,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凭实货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通常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两种方式。
1.看货成交
买卖双方采取看货成交时,通常是先由买方( 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只要卖方交付的是经买方验看过的商品,买方就不得对卖方交货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相距遥远,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也无法逐件查验,故采取看货成交的情况较少。看货成交的做法,多在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采用。
2.凭样品成交
样品通常是指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质量的少量实物。凡以样品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下列几种:
(1)卖方样品( S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 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 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买方样品( Buyer's Sample)
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也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如不愿采用凭买方样品交易,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或“回样”,也可称之为“确认样品”( Confirming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此外,买卖双方为了增进彼此对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 For Reference Only)字样,以免与标准样品混淆。在寄送“参考样品”的情况下,如买卖合同中未订明交货品质以该项样品为准,而是约定了其他方法来表示品质,这就不是凭样品买卖,这种样品对交易双方均无约束力。
(二)凭说明表示成交商品的质量
凡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商品的质量时,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ificaionof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成交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买卖双方洽谈交易时,对于适于凭规格买卖(SalebySpeeification)的商品,应提供具体规格来说明商品的基本品质状况,并在合同中订明。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质量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
凭规格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具有简单易行、明确具体,且可根据每批成交商品的具体品质状况灵活调整的特点,故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为运用。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产生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 当然,如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则也可只列明等级,而无须约定其具体规格。
商品的等级,通常是由制造商或出口商根据其长期生产和了解该商品的经验,在掌握其品质规格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有助于满足各种不同的需要,也有利于根据不同需要来安排生产和加工整理。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在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应当提出,由个别厂商制定的等级本身并无约束力,故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酌情予以调整或改变,并在合同中订明。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也有的由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商品习惯于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质量的依据。例如,美国出售小麦时,通常使用美国农业部制定的小麦标准。
国际货物贸易中所采用的各种标准,有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凡品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商品,不许进口或出口。但也有些标准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仅供交易双方参考使用,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可另行商定对品质的具体要求。在我国实际业务中,凡我国已规定有标准的商品,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但为了扩大销售,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外规定的品质标准。尤其是国际上已被广泛采用的标准,一般可按该标准进行交易。由于各国制定的标准经常进行修改和变动,加之,一种商品的标准可能有不同年份的版本,版本不同,其品质标准也往往有差异。因此,在采用国外某个国家的标准时,应载明所采用标准的年份和版本,以免引起争议。例如,在凭药典确定品质时,应明确规定以哪国的药典为依据,并同时注明该药典的出版年份。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 Fair Average Quality, FAQ) 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办法如下:
(1)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采用这种解释时,一般是由生产国在农产品收获后,经过对产品进行广泛抽样,从中制定出该年度的“ 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和样品,并予以公布,作为该年度“FAQ” 的标准。
(2)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它一般是从各批出运的货物中抽样,然后综合起来,取其中者作为良好平均品质的标准。它可由买卖双方联合抽样,或共同委托检验人员抽样,送交指定的机构(可以是进口地的专业公会)检验确定。
在我国出口的农副产品中,也有用“FAQ” 来说明品质的。但是,我们所说的“FAQ”一般是指大路货,是和“精选货”(Selected) 相对而言的,而且在合同中除了标明大路货之外,还订有具体规格。例如:“ 木薯片2005年产,大路货,水分最高16%。”在交货时,则以合同规定的具体规格作为依据。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型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非常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其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质量,通常是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Sale by Deseriptions andIlustrations)。
有不少厂商为了推销目的,定期或不定期地向顾客分送整本的商品目录或单张的产品介绍,用图片和文字介绍其定型产品的外形、构造、性能、用途、包装,有时还附有价格,供顾客选购。凡按这种商品目录订货的交易,又称凭商品目录买卖。目前,有关定型的机电产品买卖,有不少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的。如果买主对商品目录所提供的产品的性能或其规格方面有另外的要求,也可以在上述基础上辅以详细说明,经卖方确认后达成交易。
应当指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时,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但是,由于这类产品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品质与说明书和图样相符合的产品,有时在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达到设计的要求,所以在合同中,除列入说明书的具体内容外,一般需要订立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例如,合同规定:“卖方须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商品的质量符合说明书所规定的指标,如在保证期内发现品质低于规定,或部件的工艺质量不良,或因材料内部隐患而产生缺陷,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卖方有义务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商品或材料,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费用”。
5.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品牌( 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前者是指每一个产品使用一个品牌,以代表其具有不同的品质,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出产的汽车,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后者是指一个厂商所出产的各种商品,都使用同一品牌,以表示都达到该厂商规定的标准品质,如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即以通用(GE)命名其所有的商品。
当前,国际市场上行销的许许多多商品,尤其是日用消费品、加工食品、耐用消费品,等等,都标有一定的商标或品牌。各种不同商标的商品都具有不同的特色。一些在国际上久负盛誉的名牌产品,因其品质优良、稳定,具有一定的特色,且能显示消费者的社会地位,故其售价远远高出其他同类产品。这种现象在消费水平较高、对品质要求严格的所谓“ 精致市场”( Sophisticated Market) 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名牌产品的制造者为了维护其商标的信誉,对其产品都规定了严格的品质控制,以保证其产品质量达到一定的标准。因此,商品或品牌本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就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但是,如果一种品牌的商品同时有许多种不同型号或规格,为了明确起见,就必须在规定品牌的同时,还应订明其型号或规格。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必须把好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
此外,应当说明,如我国企业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约定刷印外商提供的品牌时,则应注意该项品牌是否合法,以免出口商品运往国外时触犯进口国家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
6.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可用产地名称(Name of Origin)来表示其品质,如“ 四川榨菜”等。
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