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中,进出口商由于需要经常与来自世界各地形形色色的商人打交道,经常会签订一份贸易合同。书面合同作为交易的重要凭证之一,规范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很多进出口商因为双方关系较好,或者是为了图省事,只是简单地草写一份“合同”,或者干脆口头约定。这往往会给以后的交易增添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一、合同要明确

在与对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明确合同条款。在签订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对存在歧义、表述含糊的条款进行修订,确保合同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述。如果是委托人或代理人,还必须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委托证明。

否则,不但有可能造成损失,还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案例:

2010年7月初,我国厂东某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40万美元的皮具出口合同,双方约定所有商品均标注B公司的商标,货物分3批在3个月内分别运输到柏林码头。

签订合同后,我国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7月10日、8月1日先后出运两批货物,但是两个月过去了,不仅没有收到货款,反而在7月底接到B公司的律师函。函中提出,B公司由于财政紧张,决定暂停进货,而且正在同第三方商谈公司出售事宜。但是,由于第三方公司不愿意承担B公司的债务,所以,B公司希望能同包括A公司在内的所有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降低货款,了结债务。

A公司收到电函之后,未接受B公司的提议,同时要求B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办事,支付已经出运的两笔货物的款项,以及第三笔的订单投入生产所消耗的所有费用,共计2477美元,并尽快结款。

最终B公司没有按照A公司的要求去做,A公司上诉法律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理由是合同中并没有相关的条款规定。至此,A公司对这批库存商品的处理告一段落,现此批货物仍滞留在A公司仓库,处理前景不容乐观。

上述案子中,以当时B公司的财务状况,A公司继续出运无异于“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但是若在其他地区处理货物,因订制产品的花色和样式不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很难以合理的价格售出。

这个案例中A、B两个公司最大的分歧在于,第三笔货款是否应该如期支付。按照B公司的说法,第三笔货物尚未运出,一切费用和风险尚未发生转移,遂不应支付这笔钱。按照A公司的说法,货物虽然堆放在公司仓库里,但是依照B公司要求定牌生产的,并且已经贴上了B公司的商标,转卖给其他买家可能面临B公司的侵权之诉。

可以预见,A公司今后还要为这批货物的处理费尽心思,而众多初涉外贸领域的企业也可能正重蹈A公司的覆辙。“君子防患于未然”,只有谨慎地制备和签订贸易合同才能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有效地规避贸易和法律风险。

二、注意合同条款

那么,如何解决这部分尚未发运的库存商品,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已成为摆在A公司面前的头等大事。但是A公司的要求为什么遭到拒绝,而又不受法律保护呢?

最关键在于合同条款问题。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贸易合同极为简单,合同内容只对商品的名称、数量、包装、装运、价格和支付条款的订单等做了规定,而对货物的商检、索赔、违约责任,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合同条款均未涉及。

按照正常的程序,这份合同的缔约过程存在很多疏漏,从而给A公司留下了很大的隐患。最终尽管库存商品的积压都是由B公司单方面违约造成的。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在B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关商标使用的特例情况,即使事实属实,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而求告无门。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只能寄希望于B公司从情理上考虑A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但是B公司面临着巨额的债务压力,这一点希望几乎不大。

这个事例也提醒广大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除了要考虑到看见的利益,也要看到利益背后的隐患。正如这个例子中的商标权,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任何公司的一笔无形资产。B公司正是利用商标权一方面来获得A公司的信任,另一方面有作为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的重要筹码。

总结一点,造成A公司进退两难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合同签订得过于草率,相关条款约定不够详尽。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无论作为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在法律上、技求上严谨认真地与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协商,反复斟酌,从设备到工艺,从标准到质量,从配件到整机,从价格到市场,从服务到维修,从交货周期到配件供应年限,从付款到交货,从检测到验收,以及本案所涉及的商标权问题,事无巨细,均应提前进行详尽明确的约定,以防患于未然。

尤其是在发货后,涉及的相关运输、保险、结算、融资等条款更要考虑周全。总之,对外贸易合同不可马虎,必须达成一致后才可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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