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到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同时,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1)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作用,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承运人应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责任与豁免,一旦发生争议,双方据此进行解决。

2.海运提单的签发

(1)提单签发人。我国《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可见,提单的签发人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船长。但如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则代理人必须经承运人的合法授权委托。

(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提单是根据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在与提单记载的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后才签发的。如果收货单上有批注,则提单签发人就应如实转批在提单上。提单签发的地点应在货物的装船港。提单签发的日期应当是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并且与大副签署的收货单签发的日期相一致。

(3)提单的份数。提单有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之分。正本提单一般是一式数份,以防提单的遗失、被窃或迟延到达或在传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签发数份正本提单,并且各份正本提单都具有同等效力,但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视需要而定,它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不能据以提货,但却是装运港、中转港及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载货船舶不可缺少的货运补充文件,可以补充舱单上不足的内容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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