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的主要项目填写栏有一个是收货人,收货人应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填写方法如下:

1、记名式:在收货人栏中直接填写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中指定的人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写Tobearer(送货人/持票人)。这样,承运人只要持有提单,就可以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收货人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栏中填写代理,也称为空白抬头。对于这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分为两种: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空白背书)。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 Deliver to xxx ,endorsed to xxx,然后由发货人盖章。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发送订单前在提单后背书;此外,还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即L/C中规定的To order of aplicant,在收货人栏中填写To order of××× Co;凭开证行的指示,即L/C中规定的To order of xxx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的提单多采用指示式。非记名指示式也广泛应用于托收方式。如果是代收银行的指示式,则应提前征得代收银行的同意。因为根据URC522第10条a款的规定,除非银行先同意,否则贷款不得直接运送给银行,也不得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款直接运至银行,或以银行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付给付款人时,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以上是海运提单收货人的填写方法,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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