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运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上述基本险别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若干适当的附加险别投保。附加险别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根据货物的特性和需要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般附加险。如加保所有的一般附加险,这就叫投保一切险。可见一般附加险被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
由于被保险货物的品种繁多,货物的性能和特点各异,而一般外来的风险又多种多样,所以一般附加险的种类也很多,其中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短量险、钩损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生锈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和包装破裂险。上述这11种一般附加险,均包括在一切险中。
(二)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
凡加保战争险时,保险公司则按加保战争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对由于战争和其他各种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战争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投保,而只能在投保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之一的基础上加保。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和货物运输险不同,它不采取“仓至仓”条款,而是从货物装上海轮开始至货物运抵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即只负责水面风险。其保险责任到货物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海轮或驳船时为止。若海轮到目的港后货物未卸船,最长期限则为海轮到达目的港当天午夜起算满15天。
2.罢工险
罢工险是在投保海运货物保险的基础上加保的特殊附加险,它只承保罢工行为所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因罢工行为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装卸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海运货物基本险相同,即以“仓至仓”条款为准。
假如,被保险人在投保海运货物基本险的基础上已加保战争险,还要再加保罢工险,按国际保险市场习惯,不需另行缴付罢工险的保险费。如果只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罢工险,则需按战争险费率缴付保险费。
(三)其他附加险
除上述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外,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中,还列有六种不包括在基本险中的其他附加险别,即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这六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大多与国家行政法令、政策措施与航海贸易习惯有关。这六种附加险,必须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另行加保,才能获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