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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货物保险之基本险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 Free from Part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ge, WA or WPA)和一切险(AII Risks)。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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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 Free from Partcular Average,FPA)、水渍险( 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ge, WA or WPA)和一切险(AII Risks)。

(一)平安险

投保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到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嘯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船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的危险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揩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上述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表明,在投保平安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要是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对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及部分损失予以赔偿。此外,对于海上意外事故发生前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也予以赔偿。

(二)水渍险

投保水渍险后,保险公司除担负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可见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大,投保水渍险时,保险公司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均负责赔偿。

(三)一切险

投保一切险后,保险公司除承担水渍险的各项赔偿责任外,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责赔偿。

从上述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来看,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它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一般不负赔偿责任。水渍险的责任范围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大,凡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一切险的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大的一种,它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如货物被盗窃、钩损、碰损、受潮、发热、淡水雨淋、短量、包装破裂和提货不着等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由此可见,一切险是水渍险加一般附加险的总和。在这里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一切险并非保险公司对一切风险损失均负赔偿责任,它只对水渍险和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负责,而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以及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如战争、罢工等)所引起的风险损失,概不负赔偿责任。

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 版),除规定上述基本险的责任范围外,还同时规定了下列除外责任,即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即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我国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 版)除规定了,上述各种基本险别的责任外,还对保险责任的起讫,也作了具体规定。在海运保险中,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采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 arehouse Clause),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输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索赔时效,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本文内容根据网络资料整理,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读者需判断其时效性,不代表连连赞同其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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