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运输货物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

航空运输险的保险责任,也采用“ 仓至仓”条款。但应当指出的是,本条款同海洋运输险的“ 仓至仓”责任条款有下列几点不同之处:

第一,若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以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第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单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一是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二是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的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终止。

(2)航空运输一切险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与航空运输险的除外责任和责任起讫相同,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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