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了明确交易双方在货运保险方面的责任,通常都订有保险条款,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投保人、保险公司、保险险别、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约定等事项。

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每笔交易的货运保险,究竟由买方抑或卖方投保,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由于每笔交易的交货条件和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故对投保人的规定也相应有别。例如,按FOB或CFR条件成交时,在买卖合同的保险条款中,一般只订明“保险由买方自理”。如买方要求卖方代办保险,则应在合同保险条款中订明:“由买方委托卖方按发票金额XXX%代为投保xx险,保险费由买方负担”。

按DES或DEQ条件成交时,在合同保险条款中,也可订明“保险由卖方自理”。凡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由于货价中包括保险费,故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需要详细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的有关事项,如约定投保的险别、支付保险费和向买方提供有效的保险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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