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期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例如,信用证规定:“本证按月循环,信用证每月可支金额50 000美元,于每个日历月的第一天被自动恢复。本行在此循环信用证项下的最大责任不超过6个月的总值300000美元,每个月未使用的余额,不能移至下个月合并使用。”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在按金额循环信用证的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以下三种:

(1)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按原金额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证将再次自动恢复每月一期,每期金额50 000美元,总金额为150 000美元。”

(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按规定时间装运货物交单议付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银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至原金额,再次使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金额须在每次议付后,收到开证银行本证可以恢复的通知方可恢复。

(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受益人每次装运交单议付后,在若千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并可再次使用。例如,信用证中可规定如下条款:“议付银行在每次议付后7天内未被通知中止恢复,则信用证未用余额即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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