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的当事人主要包括申请人、开证人、受益人、保兑人、转开行和通知人。

1.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简称“申请人”(Applicant),是指申请开立或代理他人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一方当事人。具体讲,包括以自身名义为自己申请开证之人和代他人以自身名义申请开证之人。

2.开证人

开证人(Issuer),是指开立备用信用证之人,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兑付表面上符合备用信用证条款的提示的义务。

3.受益人

受益人(Beneficiary), 是在备用信用证下有权支款的指名当事人,包括可转让备用信用证下的“受让受益人”。

交单人(Presenter),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单据的人。具体讲,交单人主要包括两种人:第一种是为自已向开证人或被指定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受益人;第二种是代表受益人提交单据要求付款的人。

4.保兑人

保兑人(Confirmer),是指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备用信用证的人。一般讲,保兑备用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接受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其开出的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加具保兑责任的双重担保备用信用证。保兑人的责任与开证人的责任是分离的,相互独立的。

5.转开行

转开行(The Reissuing Bank),是指接受反担保银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备用信用证的银行。转开备用信用证通常是由于外国法律或外国政府的规定和受益人的要求而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了使“海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一旦产生争议和纠纷,不仅索赔迅速,而且还可以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转开行转开备用信用证后,如发生申请人(债务人)不履行基础合约,受益人凭备用信用证只能向转开行索偿,而不能向反担保银行(或指示行)索偿。

6.通知人

通知人(Advising Party),即向受益人通知备用信用证之人。通知人通知的行为一般被认为通知人已经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以及该通知正确反映了其收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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