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信用证的起源
作为信用证的一个分支,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由于世界各国银行一般均可开立保函,而当时美国法律却禁止其国内商业银行开立保函,为与外国银行竞争,达到为客户担保之目的,美国银行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广泛开立实际上属于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一备用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凭单付款的承诺,备用信用证通常仅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和简单的文件,以证明申请人违约。由于美国银行在开具备用信用证时很谨慎,开出的备用信用证多半是“备而不用”的,对申请人来说既方便又节省费用,所以很受欢迎。
时至今日,虽然美国限制商业银行开立保函的法律早已取消,但由于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单据化和见索即付的特点,在处理具体业务时又可根据UCP办理,因此较保函而言,备用信用证更易为银行和进出口商所接受,不仅在美国沿用至今,而且在世界范围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二)备用信用证的含义与用途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跟单信用证或安排,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它代表了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以下责任: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
b.支付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任何债务,或
e.支付由开证申请人违约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作投标、还款、履约保证金的担保业务。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开证申请人未履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人的付款。备用信用证属跟单信用证的一 种,它是相对于一般附有装运单据的商业信用证(Commereial Letter of Credit)而言的。商业信用证由受益人将货物装运出口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这一履约行为而使信用证成为可使用的结算方式;备用信用证则由于开证申请人的违约而支持了受益人,如到时开证申请人履约无误,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 备而不用”的结算方式,故称为“备用信用证”。由于备用信用证所具有的“担保"性质,所以有时也称为“担保信用证”( Guarantee L/C)。
按照用途的不同,备用信用证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
(1)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 L/C), 用于担保履约责任而非担保付款,包括对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证。在履约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发生申请人违反合同的情况,开证人将根据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备用信用证的单据(如索款要求书、违约声明等)代申请人赔偿备用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投标备用信用证(Tender Bond Standby L/C),主要用于担保申请人中标后签约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开证人须按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履行赔款义务。投标备用信用证的金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1%~5%(具体比例视招标文件规定)。
(3)预付款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预付款备用信用证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 ~ 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的预付款。
(4)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 L/C),用于担保到期付款,尤指到期没有任何违约时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主要用于担保企业发行债券或订立债务契约时的到期支付本息义务。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已经突破了备用信用证“备而不用”的传统担保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