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函的含义及其性质
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L/G) 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函的类别
在保函项下,受益人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取得保证人的偿付,按索偿条件划分,通常可分为两种:
1.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
有条件保函是指担保人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委托人在基础交易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委托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担保人也随之解除了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可见有条件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二性的、附属的付款责任。
2.见索即付保函( Demand Guarantee)
见索即付保函指“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指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可见,所谓“见索即付保函”就是担保人替债务人(申请人)向债权人(受益人)开出的凭规定单据赔款的承诺书,是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据此,见索即付保函的担保人承担的是第一性的、 直接的付款责任。故这种保函,又称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是担保人负第一性偿付责任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 Banker's Letter Guarantee)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故银行保函一般为见索即付保函。
见索即付保函,“就其性质而言,保函与其可能依据的合约或投标条件分属不同的交易,即使在保函中提及此合约或投标条件,担保人也与该合约或投标条件完全无关”(URDG第2条b款)。由此可见,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与基础合同相脱离的独立性担保文件,受益人的权利与担保人的义务完全以保函所载的内容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即使保函中包含有对基础合同的援引,担保人也与该合同无关,受益人只要提交了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担保人就必须付款。保函必须是书面的,“书面”包括有效的电讯信息或加密押的电子数据交换(EDI) 信息。
(三)银行保函的有关当事人
银行保函可能涉及如下当事人:
(1)申请人(Applicant), 指保函中注明的所担保的基础关系的债务人。
(2)指示人(Instructing Party),指除了反担保人以外的指示开立保函或反担保函的人。指示人负责偿付担保人或反担保人。
(3)担保人(Guarantor),指开立保函之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保函之人。
(4)反担保人(Counter-Guarantr),指开立以一担保人或另一反担保人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之人,其中包括为自身开立反担保函之人。
(5)通知人(Advising Party),指应担保人要求通知保函之人。
(6)受益人(Beneficiary), 指享受保函利益之人,通常为基础交易的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