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责任。它是违约责任中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违约金有约定和法定之分。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违约金通常多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从本质上而言,违约金是法律强制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它与赔偿损失虽有相同之处,但二者却有区别。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并不是以造成守约方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结果并未使守约方发生任何实际损害,守约方也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以示惩罚,因此,有人便将违约金称为罚金(Penalty)。由于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是否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无关,故法庭或仲裁庭审理违约争议时,并不要求原告或申请人就实际损失进行举证,这在追索程序上远比赔偿损失简单。
就违约金性质而言,有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之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违约金的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区分违约金性质的意义在于:如属惩罚性违约金,债权人除请求违约金以外,还可请求强制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如属补偿性违约金,则在违约金之外不得再请求强制履行主债务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只要一方违约,不论是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都应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由此可见,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具体地说,在一方违约而未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时,则违约金实际起了一定的补偿作用;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在此情况下,则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