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双方为了确保其订立的合同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在其签署的进出口合同特别是在大宗商品和机械设备进出口合同中,往往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因为,在有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不论何方违约,也不论违约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违约方都应向守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为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则有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庭酌情予以适当增加或减少。如约定的违约金不是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不能请求减少,因为这样做,既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它的惩罚性。此外,如当事人对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上述规定和做法,既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也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贯彻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由此可见,在进出口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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