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的负担。现分别介绍和说明如下。

(一)仲裁地点

交易双方磋商仲裁条款时,都极为关心仲裁地点的确定,这是因为,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密切相关。按各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凡属程序方面的问题,除非仲裁条款(或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至于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如在合同中未具体约定,一般则由仲裁庭按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冲突规则予以确定。

鉴于仲裁地点是买卖双方共同关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故在仲裁条款中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通常有三种规定办法:一是约定在中国仲裁;二是约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三是约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

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很多,其中有常设的仲裁机构,也有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仲裁员临时组成的仲裁庭。

在国际上,有些国际组织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分别成立了常设仲裁机构。除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外,还有英国伦敦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等。我国常设的涉外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分别设有分会。此外,我国有些省市和地区,近年来还按实际需要设立了若干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鉴于国际上的仲裁机构很多,甚至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就有多个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究竞选用哪个仲裁机构,应在合同仲裁条款中具体列明。

专为审理某争议案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待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因此,在采取此种办法处理争议时,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仲裁条款(或协议)中,就临时仲裁庭的组庭人数、是否需要首席仲裁员和指定仲裁员的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仲裁规则

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制定了自己的仲裁规则,按照国际仲裁的通常做法,原则上都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上也允许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仲裁机构所制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中国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通常都约定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忡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根据该仲裁规则的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此需要指出,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庭依法作出的裁决,通常都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依照执行,并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裁决。即使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也只是审查程序,而不审查实体,即只审查仲裁裁决在法律手续上是否完备、有无违反程序上的问题,而不审查裁决本身是否正确。若法院查出仲裁程序上确有问题,则可宣布仲裁裁决无效。

由于仲裁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基础上的,因此,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如仲裁程序上没有问题,双方当事人应当承认和执行。若败诉方不执行裁决,胜诉方有权向有关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的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国外当事人拒不执行仲裁裁决,则可依据国际间的双边协议或多边国际公约的规定来解决。

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利于执行裁决,在订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应明确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条文。

(五)仲裁费的负担

仲裁费由谁负担,通常都在仲裁条款中予以约定,以明确责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有的约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约定由仲裁庭裁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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