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的检验权是什么?

买方检验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它遵循合同的规定。买卖双方通常规定如何在合同中行使检验权,即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买方检查权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销售过程中,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买方在没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格,除非这个机会与双方约定的交付或支付程序相冲突。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应提交与合同一致的货物的义务。卖方必须提交与合同一致的货物,通常称为质量保证义务。根据一般原则,如果合同对货物的质量和规格有具体规定,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规格交付;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合同或检验结果,是判断卖方提交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标准,也是买方向卖方索赔的依据。

买方检验权的合适时间

在实践中经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买方可以在风险转移前检查货物。如果买方在装载货物之前到卖方的工厂和仓库检查货物。但《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如果买方在签订合同前检查过货物或样品模型,或买方拒绝检查,卖方不承担通过检查应发现的缺陷的默示担保义务。

(2)当货物风险转移时,买方可以检查货物,但这种做法主要用于实际交付,如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等。

(3)在货物风险转移后,双方可以检查货物,这是一种更常见的做法。虽然《公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买方应当在实际可行的最佳时间内检查货物,但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以推迟到达目的地。但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必须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与合同不一致,不是由承运人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的,或证明货物在风险转移时符合合同规定,但由于其内部缺陷,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与合同不一致。例如,当买方收到货物时,外包装完好,货物质量与合同不一致,或者虽然外包装损坏,但损坏是由于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包装造成的。一般来说,这种举证责任比较复杂,有时甚至很难证明。

买方检验权的五种做法

一、出口国产地检验

交货前,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货物离开原产地前的质量负责。买方负责离开原产地后运输的风险。

二、装运港(地)检验

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过程中,由双方约定的商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称为"离岸质量和数量"为准。

三、目的港(地)检验

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确认交货质量和数量的依据,称为"到岸质量和数量"为准。

四、买方营业场所或用户所在地检查

对于密封包装和精密复杂的商品。使用前不得拆包或安装调试后不得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到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

五、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

根据这种做法,装运前的检验证书是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文件之一,但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有权进行检验。经双方批准的商业检验机构审查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是卖方的责任,买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绝货物。

上述做法各有特点,应视商品交易的具体性质而定。但对于大多数普通商品交易,"出口国检验和进口国检验是最方便、最合理的,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并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权恢复,这符合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这种做法主要用于中国的外贸。

失去买方的检验权

买方与货物质量与合同不一致时的索赔权密切相关索赔权密切相关。如果索赔权丧失,检验权也将丧失其意义。检验权的丧失包括以下几种:合同约定的检验期已过;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已过;买方未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一致后的合理期限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失去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买方表示无条件接受货物;买方的检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未通过约定的商业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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