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走私废物罪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内的行为。

构成走私废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入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提到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指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刑法第十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督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但近年来,部分单位和个人走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走私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也应当适用走私固体废物,因此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增加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督将海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运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客观要素

本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督,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输到境内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督,是指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海关监督、检查、试图通过国家(边境)边境的固体废物。有些人绕过通行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携带和运输固体废物进入中国;有些人通过通行证,但试图通过隐藏、伪装、虚假报告等手段欺骗海关、混合通行证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固体废物也有一些非典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固体废物;(3)与走私固体废物罪犯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发票、保管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作为原材料的废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共计不满5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总共不足5吨的;

(三)未经许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分别或者总共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数量,超过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符合规定的数量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数量标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属于刑法第十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八条规定,进口国限制进口的废物,逃避应纳税额,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未经许可或者逃避应纳税额,构成走私废物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虽然许可,但超过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废物,超过许可证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固体废物数量标准和液体废物类型。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素

犯罪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即知道是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但逃避海关监督,偷入境。犯罪人不知道自己运输的是固体废物的,不能以此罪论处。被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入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盈利,但是否有这个目的并不影响犯罪的建立。未逃避海关监督,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单位犯本罪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罚本单位的罚款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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