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外竞销能力和扩大出口,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贸易习惯做法,适当采用托收方式是必要的,如运用得当也是有利的。为了有效地利用托收方式,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调查和考虑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应妥善掌握,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了解进口国(地区)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了解进口国(地区)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做法影响收汇的安全迅速。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 CIP 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不采取 CIF或 CIP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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