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UCP600》的部分条款。备用信用证具有如下几个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①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②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③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④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费用,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备用证对开证行都具有强制性。

备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相比的区别是:①一般商业信用证仅在受益人提交有关单据证明其已履行基础交易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备用信用证则是在受益人提供单据证明债务人未履行基础交易的义务时,开证行才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②一般商业信用证开证行愿意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关系正常进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则不希望按信用证的规定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及单据进行付款,因为这表明买卖双方的交易出现了问题。③一般商业信用证总是以货物的进口方为开证申请人,以出口方为受益人,而备用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既可以是进口方也可以是出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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