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必须正确;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汇票金额不能超出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均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币制名称应与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出票条款必须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必须正确,必须按需要进行背书;汇票必须由出票人进行签字;汇票份数必须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前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如有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一般应做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并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全套正本都须加盖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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