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书面形式问题

许多国家法律都要求某些交易必须有书面文件,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有两个不同的目的或意图:有的是作为合同有效性的要件,有的是作为证据。支票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各国票据法对书面形式的要求是基于流通转让的需要,其要求极为严格。

2)签名问题

各国票据法几乎都毫无例外地规定,票据必须有出票人的亲笔签名或其授权的人签名方能生效。票据签名有三重意义:使票据生效、使签名者承担票据责任、转移票据权利的必备条件。例如,我国《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出票人签章是支票的必备记载事项,否则支票无效。各国法学界和电子学界的学者认为,签字的实质在于使文件、信息等具有独特性。因此,签字并不一定要求签署者亲笔手书,采用电子密码,即所谓数字签名(或称电子签名),就能在以电子方式传递资金划拨指示时达到签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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