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最终采用FOB条件成交时的注意事项:

1、买家派船至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免卖家货物已备好或船期迟来,造成货物延误的事情发生。

2、增加保证金比例,降低客户反水的可能性。在运输方式让顾客难以接受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不做生意,也不要冒亏本的风险。

3、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货代公司,并不限于一家公司,如承运人或提单未在中国交通部备案,则应谨慎行事。(已备案的提单和承运人都是要交保证金的,这样使提单相对安全。)假如买家非偏执于自己的观点,卖家就要考虑风险。认可知名船舶公司,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及其签发的提单。

与此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货代在国外代理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保证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就必须这样做。

4、在FOB出口情况下,由于订舱和交付的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说明托运人委托一家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向船舶公司订舱,不能将订舱权交给买家。必须在提单上的发货人(shipper)栏上填上托运人(卖家)的姓名。托运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

如买家资信良好,并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买家可作为托运人。在不理解买家信用的情况下,最好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作为托运人的卖家。

5、最好使用以开证行为受托人的指示提单,这样能使银行对货物权进行严格的控制,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投信保,对冲风险。投保人在投保前了解自己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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