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保险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按什么保险条款投保,是按CIC条款投保,还是按ICC条款投保;此外,对于美国保险条款,也可以接受。
(2)明确投保险别,是平安险,还是水渍险或一切险。如果需要另加某一种或某几种附加险,也应当写明。
(3)明确由何方负责投保,如系FOB或CFR合同,应明确由买方负责投保,但卖方为了避免工厂、仓库至码头的运输风险,可加保“仓至船”险(Before Loading Risk);如系CIF合同,应明确由卖方负责投保。
(4)明确投保加成率,如超过10%,由此而产生的超额保险费应由买方负担。
(5)保险单的签订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如果货物在装运以后才签订保险合同,则货物从装运到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段时间没有被保险。
(6)根据不同商品的性质和特点,选择加保有关附加险。(7)注意合同的贸易术语与船舶的船龄和适航性相适应。
以CFR或CIF贸易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是由出口方负责租船的。发货人关心的是运输费的高低,而不重视船舶的船龄和适航性。对于进口方来说,不能因为投保了运输保险而不关心货运的安全系数。如果发货人与承运人互相勾结,以破旧船不装或少量装后,在途中故意沉没的情况,也不是绝对没有的。即使不存在欺诈行为,收货方也应注意船龄和适航性。按照国际惯例,保险公司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舶所载货物的货运保险,要加收保险费。为了使进口方避免负担增加的保险费,在以CFR或CIF成交的合同中,应订明老船加费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