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禁运品
1.难以估算价值的有价证券及易丢失的贵重物品,如提货单、核销单、护照、配额证、许可证、执照、私人证件、汇票、发票、本国或外国货币(现金)、金银饰物、人造首饰、手机。
2. 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及其他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 各类烈性毒药、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如砒霜、鸦片、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等。
4. 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如文物、武器、弹药、仿真武器等。
5. 含有黄色、淫秽或有伤风化内容的报刊书籍、图片、宣传品、音像制品、激光视盘(VCD、DVD、LD)、计算机磁盘及光盘等。
6. 妨碍公共卫生的,如尸骨(包括已焚的尸骨)、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7. 动物、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
8. 难以辨认成分的白色粉末。
9. 私人信函等。
(二)航空禁运品
1.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
主要有以下几类:
A. 爆炸品:如烟花爆竹、起爆引信等;
B. 气体:如压缩气体、干冰、灭火器、蓄气筒(无排放装置,不能再充气的)、救生器(可自动膨胀的)等;
C. 易燃液体:如油漆、汽油、酒精类、机油、樟脑油、发动机起动液、松节油、天拿水、胶水、香水等;
D.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如活性炭、钛粉、椰肉干、蓖麻制品、橡胶碎屑、安全火柴(盒擦的或片擦的)、干燥的白磷、干燥的黄磷、镁粉等;
E.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锰酸钾;
F. 每性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锂电池等;
G. 放射性物质;
H. 腐蚀品:如蓄电池、碱性的电池液。
2. 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3. 任何药品。
4. 其他航空禁运品,如:粉末状物品(不论何种颜色)、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没有国家音像出版社证明的音像制品(含CD、VCD)、刀具、榴莲、带气火机、涉及“武器”和“枪支”概念的任何货品(含玩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