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海关总署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明确完善了批准出口商制度的具体管理规定,并于今年起正式实施。
经批准,我国出口商制度的标准化和法制化将对广大进出口企业产生深远影响,特别是适用于《区域综合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其与RCEP产生的叠加影响和效益将使更诚实守法的出口企业更方便地享受协议项下的关税优惠,进一步降低出口企业的关闭成本,提高通关的便利性。
1、什么是“经核准出口商”
经核准出口商,是指经海关依法认定,可以出口或者生产具有相关优惠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资格的货物的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的原则,对经核准出口商实行管理。
2、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条件:
1)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2)掌握相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
3)建立完整的原产资格文件管理制度。
3、“经核准出口商”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
1)主管海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2)经批准符合批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批准出口商的认证书,并给予批准出口商的编号;不符合批准出口商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出具批准出口商的决定书。
3)经核准出口商认定书,经核准出口商决定书不予认定,应当送达申请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经核准出口商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书面向主管海关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3年。
4)经核准出口商信息或者货物信息发生变更的,经核准出口商不得在变更前发出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