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上的内容除了开证日期、汇票条款、装运期限、有效期限和有效地点,还有以下内容:
1.单据条款及货物描述
(1)信用证所需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red clause)。信用证所需单据条款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明的受益人必须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条件等内容。信用证单据条款之间应保持一致,不应有相互矛盾之处。
(2)信用证货物和/或服务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信用证的货物和/或服务描述,是信用证上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或规格等的叙述。根据国际惯例,内容描述不宜烦琐,因为烦琐的描述会给受益人制单带来麻烦,描述应准确、明确和完整。如果描述过于烦琐,应建议受益人洽商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的该部分内容。
2.信用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 clause)
信用证中有时附有对受益人、通知行、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的特别条款,对于不能接受的条款,应立即洽商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修改。
3.信用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的偿付条款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的如何向付款行、承兑行、保兑行或议付行偿付信用证款项的条款。信用证的偿付条款直接涉及收汇问题,因此必须保证偿付条款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对于偿付条款复杂、偿付路线迂回曲折的信用证,应尽量要求开证行修改。
4.开证行保证条款(issuing bank's guarantee clause)
开证行通过这一条款表明自己的付款责任。保证文句常以“我们谨以允诺……”[Wehereby engage (agree)或. We hereby undertake.]之类的句式开头。由于《UCP600》已经严格规定了银行的责任,所以目前通过SWIFT传递的信用证中不再需要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