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P的全称是Delivered Duty 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即目的地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予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完成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目的地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时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EXW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而在DDP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但是,若当事各方希望将任何进口时所要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增值税)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若当各方希望买方承担进口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AP术语。
DDP 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方式。
1.卖方义务
(1)签订将货物按通常线路和通常方式运往进口国境内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该运费。
(2)在合同规定的时间、进口国境内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
(3)承担货物在进口国境内指定目的地由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自担风险和自负费用取得官方出口和进口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支付出口和进口关税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提交商业发票、提货单据等合同规定的相关单证,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凭证。
2.买方义务
(1)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进口国境内指定目的地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2)承担货物在进口国境内指定目的地受领货物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在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下协助卖方取得官方出口证件和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