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9日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19年7月4日,随着所罗门群岛的加人,该公约缔约方达到177个,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公约为作者、音乐家、诗人以及画家等创作者提供了控制其作品依什么条件由谁使用的手段。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的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美国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现行的《伯尔尼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方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他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
《伯尔尼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该公约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规定作品享有版权不依赖于任何手续(如注册登记、缴纳样本等),保护期也比较长。
《伯尔尼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