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喀什条约》允许缔约方自由地根据自身的法律制度和惯例实施条约的条款,这其中包括如何认定“公平做法、公平行为或合理使用”,但要遵守其他条约为它们规定的三步检验法义务。三步检验法是用以判断一项例外或限制是否为国际版权及相关权准则所允许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包括三个要素:任何例外或限制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而且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要加入《马拉喀什条约》,不要求必须是其他国际版权条约的成员;成员资格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开放。但是,接收无障碍格式版的缔约方,如果无义务实行《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法,必须确保无障碍格式版不在其管辖范围以外再次发行。而且,也不允许被授权实体进行跨境转让,除非制作无障碍版的缔约方是《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旨在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限制和例外适用三步检验法。

《马拉喀什条约》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一个“信息联络点”,用以进行自愿的信息共享,方便被授权实体的确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被要求共享有关条约发挥作用的信息。此外,缔约方承诺帮助各自的被授权实体参加跨境转让安排。条约建立了一个缔约方大会,主要任务是处理关于维护和发展条约的事项。条约还委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负责条约的行政工作。

目前已签署条约的80多个国家中已有50个国家批准了该条约,我国于2013年6月 28日签署了该条约,但尚未批准。

《马拉喀什条约》为缔约方提出了较为详细的立法要求,缔约方须在国内法中规定各项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以为视障者获得作品提供便利。中国也正在为批准条约积极进行着对《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以确保符合条约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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