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了“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简称ITA),要求自当年7月1日起各方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关税降为零。该协议还提供了一个各方认可的信息技术产品分类列表。同年7月,在波恩召开的超过40个国家参与的部长级会议上,同意在电子商务领域实施自由贸易的原则,各国不得自设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并且不增加新的税种,最终有29个国家签署。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日内瓦协议,对在互联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免征关税,但不涉及实物的采购即从网站订购产品,然后采用普通方式运输,通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的行为。此外,世界贸易组织认为,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不应该被区别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制度应该是简单而透明,程序容易操作,不应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世界贸易组织于1998年5月29日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认为我们应该建立综合性的审查和与贸易有关的全球电子商务工作计划,并且要求“各成员方维持现有做法,不对电子交易征收关税”。2001年多哈部长会议宣言、2005年香港宣言、2009年总理事会的决定都宣布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这些宣言通常被称为电子传输零关税延期宣言(WTODuty-free Moratorium on Electronic Transmissions)。延期宣言的免税对象是“电子传输”(electronic transmissions),“电子传输”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应在线完成。在线购买后仍以实物运输的电子商务形式不属于这一类。该宣言针对的只是关税,国内税收不包括在内。该宣言决定的免征关税具有临时性,不是长期的和确定的。对于临时免征关税的决议,WTO成员还存在意见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