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单证业务服务协议

感谢您使用出口信用证业务服务。

版本更新日期:【2025年9月17日】

我们会通过界面提示等方式,提示您阅读本协议。在您使用连连国际出口信用证业务服务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尤其是本协议下以粗体展示的内容。若您通过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表示对本协议的同意,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所有约定。

鉴于,您(以下称为“委托人”)与连连国际支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连连国际”)签署了《连连国际外贸支付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具体名称视实际情况而定)(“服务主协议”),使用连连国际及连连国际合作的第三方为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支付服务(“连连跨境支付服务”)。

本《出口信用证业务服务协议》(“本协议”或“本补充协议”)作为服务主协议的补充协议,是由连连国际支付有限公司(本协议下称“连连国际”或“连连国际”)与委托人就出口信用证转递服务(“本服务”)的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除本协议中有特殊约定的定义外,其他定义均沿用服务主协议中的定义。

连连国际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协助委托人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双方本着自愿、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1.2 贸易合同:作为信用证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

1.3 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1.4 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1.5 交单行:指将出口单据提交给议付行或开证行的银行,负责将审核无误的单据寄送给议付行或开证行,以便办理结汇或承兑。

1.6 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1.7 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

1.8 单据:指信用证中所要求提交的单据,连连国际将根据本协议收取并向银行转递。

1.9 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与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人为同一人。

1.10 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第二条 服务范围

2.1 连连国际代理委托人的出口单证服务范围包括:收取并转递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协助委托人与指定银行就前述单据沟通、修改、重新递交等相关服务。同时,连连国际受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服务主协议向委托人提供包括收款服务、提现服务在内的连连跨境支付服务,收取信用证项下贸易款至委托人的连连收款账户,委托人可通过连连收款账户将前述贸易款提现。为避免异议,连连国际提供前述服务的行为并不使其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也不构成其承付或议付的行为。

第三条 合作方式

3.1 连连国际在与委托人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受托代理委托人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材料,委托人承担国际公约及惯例(如UCP600等)规定的受益人/交单人等相应责任和风险。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4.1.1委托人承诺并确认,其已依据国际公约及惯例规定,与申请人签订贸易合同并约定信用证为贸易合同对应的唯一付款方式,连连国际不就贸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审核。

4.1.2委托人承诺并确认,无论是否与信用证直接相关,其将自行处理和承担与申请人、通知行、交单行、指定银行之间(视情况而定)的任何纠纷、争议及不利后果,且委托人将按照本协议使连连国际及其关联方免于遭受任何损失,并向连连国际及其关联方进行赔偿。

4.1.3委托人对提供给连连国际的单据(任何形式,包括原件、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于单据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与单据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4.1.4委托人不得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特别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与出口管制、消费者保护、不公平竞争、反歧视、虚假广告及数据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委托人与连连国际签订的服务主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并积极协助、配合连连国际的反洗钱筛查、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业务背景尽职调查、可疑交易监测等)。

4.1.5 委托人对其经营资格、资信状况、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向连连国际承担唯一责任,并承担因商业欺诈、客户信用调查及基础交易调查等不实而产生的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4.1.6 委托人应在接受本服务前向连连国际提供由其加盖公章及/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业务授权书和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印鉴等(格式见附件2)。委托人承诺严格按照其提供连连国际的上述授权书办理业务。如委托人权限调整或人员变动,应在生效日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连连国际,并重新提供有关其内部操作权限和被授权签字人签字授权范围以及签字样本的授权书,否则由此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与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4.1.7 委托人有权要求连连国际按照委托人的选择或客户实际指定的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行、代收行、通知行、交单行等)进行单据转递,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连连国际不对委托人或客户自行指定银行在转递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4.1.8连连国际因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而涉诉(包括境内外任何诉讼、仲裁等)时,该涉诉事项应由委托人负责积极稳妥处置,连连国际应予以必要协助,连连国际因涉诉事项所支出的经济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通讯费等)和所遭受的所有直接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为免疑义,上述安排不适用于因连连国际自身过错引发的涉诉事项。

4.1.9委托人应确保提交给连连国际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连连国际仅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及提交的单据向银行转递,因委托人指示或非因连连国际过错的原因导致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的不利后果,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人应当在发现任何不一致时立即通知连连国际,连连国际将尽商业合理可能地协助与银行沟通,对单据进行修改或重新提交,但连连国际对因此造成的后果不负责任,且不对沟通成果作出保证和承诺。

4.1.10连连国际收到出口信用证项下款项金额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之间存在差异的,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积极与开证行/指定银行/代理行/中间行/清算行/贸易相对方等沟通查找原因并处理任何因此导致的纠纷,连连国际将尽商业合理可能地协助与银行沟通、补款、退款等,但连连国际不对非因自身过错导致的前述差异负责,委托人亦不得向连连国际追究非因连连国际过错原因导致的损失。

4.2 连连国际的权利与义务

4.2.1 连连国际承诺将收取的委托人提供的单据及时转递相关银行,不对单据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遗漏、丢失、非法利用。

4.2.2 连连国际有权对委托人已审核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该审核不代表连连国际对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任何承诺),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但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连连国际有权拒绝委托人的委托。

4.2.3 除委托人指定的银行(包括但不限于收款行、通知行、代收行、交单行)作为单据的接收行外,连连国际有权根据连连国际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代理行,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4.2.4连连国际按委托人的操作指示提供本服务,因连连国际自身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损失的,由连连国际对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均无权要求连连国际对其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因委托人指示错误而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责任,连连国际不承担任何责任。

4.2.5 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电信运营商问题导致的通讯中断、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等)等非连连国际原因影响连连国际提供本服务的,连连国际应在得知相关情形后尽快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以减轻损失,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对于已经根据前述条款进行通知并采取减损措施的,连连国际无需就相关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或其它责任。

4.2.6 如遇涉嫌国际金融制裁风险的业务,即使委托人确认业务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连连国际仍有权根据自身防范风险要求拒绝或中止办理该业务,但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合理说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法律责任和其他不良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4.2.7连连国际受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服务主协议向委托人提供包括收款服务、提现服务在内的连连跨境支付服务,收取信用证项下贸易款至委托人的连连收款账户,委托人可通过连连收款账户将前述贸易款提现。为避免异议,本协议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仅适用于本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服务,并不等同于服务主协议所述贸易材料或与之相关的材料,委托人通过本协议递交单据的完成不代表服务主协议中任何审核的完成,受托人将通过与委托人签署的服务主协议向委托人提供连连跨境支付服务。

4.2.8 受托人根据服务主协议向委托人提供连连跨境支付服务,收取信用证项下贸易款至委托人的连连收款账户。在满足服务主协议的约定条件后,受托人将会根据委托人的付款指令,在完成材料审核、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政府机构申报、货币兑换等程序后,将资金结算至委托人的连连收款账户。在某些情况下,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提供连连跨境支付服务时可能会产生其他成本和费用,比如交单行、通知行、中间行、代理行、收款行或其他银行可能需要收取相关中间行费用或其他相关费用。连连国际将尽合理的商业努力避免该等成本和费用,但对此无法做出任何保证。如无法避免,委托人同意自行承担该等费用。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有权直接从委托人的连连外贸账户资金扣除该等费用,在委托人的连连外贸账户资金不足以涵盖前述费用时,受托人有权冻结委托人的连连外贸账户(包括连连收款账户、多币种余额账户等)直至前述费用支付完毕。在任何情况下,受托人不会对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费用或收费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负责。

第五条 声明与承诺

5.1 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1 委托人是依法设立和存续的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并能以自己名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有关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5.1.2 委托人遵守现行有效的出口单证业务中相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承诺按照《出口信用证业务服务合作流程》(附件1)列明的操作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并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代理业务所涉及的与委托人相关的责任。

5.1.3委托人在本协议项下向连连国际提供的全部申请书、凭证、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各附件、《交单委托书》等)原件或电子扫描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包括其印章、签字均真实、完整、有权且有效,且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否则由委托人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承诺在本协议项下向连连国际提供的全部资料明晰、提交手续齐全、符合标准格式要求,否则连连国际有权退回委托人更正,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5.1.4 委托人委托连连国际提供服务主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服务的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用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目的,委托人按连连国际要求向连连国际提供的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连连国际对委托人从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承认和负责

5.1.5委托人确认,连连国际签署本协议或根据本协议受理任何一笔业务均不能视为连连国际承诺为委托人或委托人客户办理所有该类业务。委托人有义务向其客户就该声明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

5.1.6委托人不得将已通过受托人向某一交单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正本资料递交至其他银行重复办理信用证业务;也不得将已在其他行银行办理信用证的业务资料委托受托人重复办理业务,受托人或交单行发现委托人提交的单据与原件不符或重复使用单据的,自发现之日起,有权停止审核委托人单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委托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应赔偿由此给受托人和/或受托人关联方造成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反洗钱

6.1委托人充分了解并确保其充分了解交易对手、交易物项、运输路线等如涉及联合国安理会、中国政府缔约认可的或资金清算银行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制裁决议、制裁清单范围内的实体(组织或个人)和相关物项可能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清算风险,并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可能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冻结、扣划、扣留、扣罚等损失。同时,对与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任何业务纠纷及损失,连连国际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委托人承诺将全额赔偿因此给连连国际造成的所有损失。连连国际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其内部风控、内控规则和政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有权对可能涉及上述制裁风险的客户及业务立即采取中止/或终止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若资金因涉及上述制裁相关风险被开证行、代理行、中间行、清算行、指定银行冻结、扣留、扣罚,连连国际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委托人确认并同意,连连国际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对委托人及委托人客户及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交易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若委托人及或委托人客户及本协议项下所涉交易违反连连国际反洗钱管理规定,或连连国际具备合理理由怀疑委托人及/或委托人客户及/或本协议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连连国际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连连国际有权直接限制、暂停可能涉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并有权要求委托人承担因此给连连国际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本协议双方承诺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及相关客户的资料,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除外。

7.2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本协议双方对合作事项及涉及具体业务合作协议在内的有关资料,均有保密的义务。

7.3 如本协议双方为履行本协议需发生客户信息和数据交互的,双方基于此发生的所有客户个人信息和数据交互均应符合双方及本协议项下交易适用的关于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4 本协议项下所述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三年。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8.1 本协议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赔偿,包括协议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其他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应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9.1 本协议将一直有效,直到根据本条款或本协议约定而中止或终止。

9.2 如果连连国际意识到或者有理由相信已经出现下述的任何事件,那么连连国际可以通过给委托人发送书面通知,自行决定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连连国际将解除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未来的义务,包括源自终止日之前达成的任何交易和/或指令的任何义务:

(1) 委托人未能在连连国际提出申请或要求时向连连国际提供重要信息,或者向连连国际提供了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2) 委托人未能支付委托人根据本协议以及主协议约定应当向连连国际支付的相关资金;

(3) 委托人现在或过去曾在任何时间参与或协助进行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或者未能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任何验证检查;

(4) 委托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实际控制人正接受执法部门和/或监管机构的正式调查;委托人已经严重违反本协议的条款;

(5) 出现破产事件;

(6) 任何法庭或主管监管者的命令或者执行适用法律法规时要求终止本协议;

(7) 连连国际有合理理由相信委托人未能实质性履行、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约定、义务、或条件,且该等违约在收到连连国际的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未能得到使得连连国际满意的相关补救;

(8) 在本协议约定的所不可抗力条款所规定的情况下;

(9) 对本协议的遵守将使得委托人或委托人关联公司违反或潜在性的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10) 如果连连依其合理自主判断认为委托人针对风险事件的防范措施不能满足其对风险事件防范的要求时;或者

(11) 连连国际有理由合理认为继续为委托人提供本协议服务将使得连连、连连关联企业或任何连连国际的关联公司违反或潜在性的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者将使得连连或连连关联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其与连连合作伙伴的达成的约定。

9.3 如果委托人相信已经出现下面指明的任何事件,那么委托人可以通过给连连发送书面通知,自行决定立即终止本协议:

(1) 出现破产事件;

(2) 任何法庭或主管监管者的命令或者执行适用法律法规时要求终止本协议;

(3) 连连国际未能实质性履行、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约定、义务、或条件,且该等违约在收到委托人的通知后的三十天之内未能得到另委托人满意的相关补救;或

(4) 在本协议约定的所不可抗力条款所规定的情况下。

9.4 任何一方经提前书面通知对方30天后,可以单方终止协议。

9.5 若自本协议解除之时,根据委托人与连连的约定委托人尚有款项还没有偿付或结算给连连国际(包括连连国际关联企业)的,委托人于此同意并授权连连国际有权将委托人该等未偿付或待结算款项自动从委托人的该等剩余资金内扣除,且无需向委托人另行征求同意;若委托人的剩余资金仍然未能足额支付委托人尚欠连连的款项的,委托人应当立即向连连国际的指定账户支付所欠款项。委托人同意并确认,本条下述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0.1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工作日是中国境内商业银行对公业务的常规营业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及其他法定节假日。

10.2 本协议项下协议各方发送的通知,应发往本协议首页列明的联系地址或电子邮箱或通过API接口发送。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快递信件,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除特殊紧急情况下视为即时送达,其他情况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如因任何一方变更以上联系方式,均应在变更后3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任何一方通知送达前述地址,即视为被送达方收到,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被送达方承担。

10.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1. 银行代理出口单证业务收费标准

为避免异议,附件1为银行代理出口单证业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将可能根据各银行政策不时发生变化,具体出口单证业务收费标准将以届时适用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 修订和变更

11.1 委托人了解并同意连连保留单方修订或变更本协议、服务规则和操作规则的权利。

11.2 若连连国际拟修订或变更本协议,除委托人以勾选等方式明确确认同意的外,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连连国际会提前七日将修订和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以邮件、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委托人,修订或变更后的协议在委托人收到该通知后七日自动生效。除非届时通知中另行说明或约定的,委托人继续使用修订或变更后的新协议项下所述的连连跨境支付服务将视为委托人自使用时无条件同意变更后的协议。若委托人不同意连连国际变更后的新协议,委托人应当立即联系连连国际,并要求解除本协议。

11.3 尽管有上述约定,若本协议的相关变更点为较之先前的协议内容变得对委托人更加有利的,该变更点将立即生效。

11.4 委托人确认并同意,遵照服务规则或操作规则的指引或提示是委托人使用连连跨境支付服务的前提;除非连连另行通知的,委托人应当遵守的服务规则和操作规则应以委托人使用服务时的届时页面提示或指引为准。委托人进一步确认并同意,除非适用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若连连国际拟修订或变更相关的服务规则或操作规则的,连连国际将把相应的修改内容以邮件、网站公告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委托人继续根据服务规则和/或操作规则的届时提示或指引使用连连跨境支付服务即视为委托人无条件同意该等规则。为免歧义,本条下述的服务规则和操作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为向委托人继续提供服务之目的,于委托人届时的服务页面所展示的或者以邮件、站内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委托人的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委托人额外提供的相关信息或材料以及要求委托人另行同意的相关授权内容。

11.5 委托人为了使用或开通连连国际的服务而另行提供的相关信息或另行同意的相关授权。

(以下无正文)

协议附件1:

银行代理出口单证业务收费标准

出口信用证

撤证

100元/笔

通知/转递

300元/笔(开证行为孟加拉国的)
200元/笔(开证行非孟加拉国的)

修改通知

150元/笔(开证行为孟加拉国的)
100元/笔(开证行非孟加拉国的)

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的1‰,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

单据预审

300元/笔

信用证交单

交单金额的1.25‰,最低300元

信用证交单修改

200元/笔,交单金额增额部分按1.25‰补收信用证交单手续费

退单

200元/笔

收汇款原币转往同业

25美元/笔

电讯

国际发电电报费

150元/每笔

邮费

DHL快邮费

按DHL的收费标准由相关银行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