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在电商平台开店销售,但不负责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清单、订单、物流单),是否需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执行。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直购进口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系委托电商平台传输信息,此情况目前暂不需要在海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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