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货物是指一切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货物。
首先,企业在使用、处置海关监管货物时要遵守下列规定:
(1)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当事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2)海关监管货物,非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卸、搬移、交付、提取、开拆、改装、调换、抵押、质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3)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4)对各类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处置,包括改变货物使用的特定地区、企业、用途,以及调换、内销、租赁、抵押、质押、转让等,均须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和批准。
其次,企业应加强海关监管期内货物的管理。重点要放在那些海关监管期限较长的货物,如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建筑材料等),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暂时进口货物等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货物。
在货物监管期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办有关手续,不得擅自决定处置。货物监管期满时,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提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申请或保税货物的核销申请,以便于海关核查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