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进口商,从供应商准确获得到货的时间和地点有利于关务申报的提前准备和安排。对进口货物而言,向海关申报的数据大部分来自供应商,例如,商品的名称(属性)、价格、原产地、数量和重量等。这些信息在到货以前,作为报人的进口方,可能知道得不多,基本上是完全依赖供货商的信息。
如果供货商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有差异,将会直接导致不能申报或者申报错误。根据《海关法》规定,即便是非主观故意的申报不实,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对申报单位的处罚和对报关员的处罚。其中最常见的错误可能是重量和数量的差错问题,这种错误多是由于供货商的物流部门的工作差错造成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七)报关或口岸通关服务供应商的违规和差错
通关申报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对许多报关业务不多的企业来说,将通关申报委托给第三方是一种有效率的安排。报关企业可以凭其丰富的专业经验、与海关等口岸部门良好的关系,提供准确、快捷的代理服务。
接受委托后,报关企业就应该按照进出口收发货人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向海关申报,将企业提供的商务信息“翻译”或者“转换”为申报信息。报关企业在“翻译”或者“转换”过程中,如果出现舞弊或者差错,不仅自身将受到海关的处罚,而且殃及进出口企业,如导致其受海关处罚或者物流遭延迟。《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更有甚者,部分不良的报关企业会提供其他承诺,如“包税”,即将代理费和税费全部一起打包报价,进出口企业不知道企业实际申报的内容,报关企业通过低报价格、选择税率低的商品进行申报等方式降低自己的成本;承诺按照企业需要申报为所需的商品名称和价格,从而使货物免受海关检查等。
进出口企业也许会被他们的低成本所吸引,但是中国海关的监管模式是“前面放开、后面管住”,为了加快通关速度,在口岸减少查验和审查,通过完善的进出口企业管理制度和有力的后续稽查和核查,进行事后管理。因此,即使这些报关企业的承诺在口岸能够兑现,但在海关后续稽查和核查中,企业的责任和法律风险也不会就此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