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物流安全已经成为海关一个新的监管职能,并且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职能。为了保护物流安全,美国先后制定了《集装箱安全倡议》《海关-商贸反恐怖联盟》(C-TPAT)等法案和制度,欧盟也引入特许授权经营(AEO)制度。此外,世界海关组织于2005年制定了《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和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海关组织的大多数成员都签署了实施意向书。在国际物流安全方面,基本形成了以美国为主的C-TPAT标准体系和以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包括欧盟、中国等参与的AEO体系,两大体系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但是认证标准、流程和方法有一定的区别。两大体系相互认可的磋商正在进行中。
这些协议的一个重要执行方法是分类管理,即将供应链上所有企业,包括制造商、出口商、运输物流企业、仓库、报关中介和进口商等,都纳人管理范围,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分类。对通过安全标准的企业授予C-TPAT或者AEO资格,实施便利的通关管理措施,对于供应链中没有通过安全标准的物流实施严格的监管。
因此,供应链安全措施的实施增加了关务管理的职责。为了使本企业货物得以在国际市场上便利通关,企业应做好以下两项工作:
(1)增加企业安全管理措施,申请并通过安全标准;
(2)选择通过安全标准的物流和贸易服务供应商。
目前,中国已经将国际货物安全的概念纳人企业分类管理,将高级认证企业视同 AEO资格,截至目前已与46个世界海关组织成员实施资格互认。
如果企业没有通过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认证,可能有以下不利影响:
(1)货物可能会在出口国受到更多的检查,甚至被要求作额外的检查,在出/进口国港口滞留的时间会增加;
(2)可能会影响采购商的决策,从而影响销售业务的发展,因为采购商不想承担货物“意外滞留”的风险。
另外,如果选择了不合格的供应链服务提供商也可能影响供应链的顺畅,从而影响客户的利益。因此,尽量选择具有相关资格的制造商、出口商、运输物流企业、仓库、报关中介和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