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稽查对象是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具体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单位。
(1)海关稽查内容
在稽查期限内,海关可以对进出口相关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海关稽查期限
①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自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3年内;
②保税货物在海关规定的监管期限内,或自复运出境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经批准转为一般贸易进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
③减免税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
④其他进出口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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