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自用”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及适用'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政策的商品,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2)提示预警召回
根据商财发〔2018〕486号《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需履行对消费者关于质量、安全、卫生等提醒告知义务。要求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况发布风险警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3)清单申报
跨境电商零售商品进口时,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提交《申报清单》,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身份审核
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代理人应对交易真实性和消费者(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身份信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认证的,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
(5)场所管理
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作业场所必须符合海关相关规定。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仓储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交换电子数据。其中,开展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或一般出口业务的监管作业场所应按照快递类或者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跨境电商网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