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的规定,保税核查期限是在保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开展核查。基于核查的适用情形,核查的期限有必要进一步扩展,保税货物的核查应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开展核查。

海关核查的期限详解

(2)对减免税货物的核查期限应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的规定,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开展核查。

(3)除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外,海关对其他进出口货物的核查期限应参考《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开展核查。

(4)鉴于检疫出口退运和国外通报产品需核查生产加工涉及的具体证明性资料,如报关单、实验室检测报告、生产加工记录等,核查时限应以产品生产加工所追溯到的时间段为准。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抽检核查,均为根据抽检计划对市场在售商品随机抽取,核查期限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5)对涉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在其获得海关相关资质有效期限内开展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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